东莞的集体夫妻房第452章 阳风为冯大春出庭辩护
冯大春被公审宣判的那一天方小燕没有到法庭参加旁听或者是辩论不是她不愿意来是那天她女儿萌萌生病了她没法来。
知道了丈夫被判决的结果方小燕也知道这判决不公正她当然也表示要上诉。
“这事你就不要操心了我来办就行。
” 阳风对方小燕说。
“那大哥这事就让你操心了这些我也没有你懂以前不知 道学习只知道一天到晚打麻将把脑子都打笨了。
” 方小燕感激地说。
然后阳风就去律师事务所找律师但是通过和几个律师交谈后阳风对这几个律师的辩护能力都不满意于是干脆决定自己给冯大春写上诉状自己亲自为冯大春辩护阳风虽然没有律师资格证但法律常识他懂又不需要去调查取证只是出庭辩护只要冯大春签字同意就行他还是有资格的。
阳风首先亲自动手给冯大春写了上诉状并递交给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是在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让方小燕签署了辩护委托书递交给法院。
上诉状递交到省高院后阳风就等着高院的回复十天之后阳风就接到了高院的回复省高院认为对冯大春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院重新审理。
然后就是阳风等着重新开庭审理了。
又过了十天晖州市中院就通知了重新开庭审理冯大春组织卖淫一案。
上午9时法庭外已聚集了部分媒体记者和关注此案的群众。
冯大春的妻子方小燕牵着女儿萌萌的手神情凝重地走进法庭。
辩护人阳风身着深色西装与妻子万琼一同入座辩护席。
书记员核对身份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警将冯大春带上被告席他面容憔悴但仍强打精神向家人点头示意。
萌萌看到父亲 眼眶泛红紧紧攥住母亲的手。
审判长先宣读了一审判决 然后是审判长简要概述一审判决内容: “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冯大春作为‘皇家一号KTV’实际控制人长期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巨大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据《刑法》第358条、第59条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亿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 然后是辩护人阳风陈述上诉理由 阳风起身声音沉稳而有力: “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冯大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均存在重大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仅凭KTV个别员工的片面之词和模糊的转账记录就认定冯大春‘组织卖淫’缺乏直接证据。
冯大春虽是投资人但日常经营由总经理张某负责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大春直接参与或知情。
第二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提供的所谓‘会议记录’无冯大春签字录音证据未说明来源且未经过合法鉴定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第三量刑畸重。
即便构成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2亿元也远超合理范围。
‘皇家一号KTV’注册资本仅500万元历年利润合计不足3000万元一审判决未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明显违反《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应以涉案金额为限’的规定。
” 公诉人回应 检察官刘××反驳: “一审证据链完整: ? KTV财务账本显示‘服务费’与卖淫行为直接关联; ? 3名领班证言证实冯大春定期召开会议‘强调业绩’(即卖淫收入); ? 冯大春个人账户有多笔与卖淫女分成的大额转账记录。
综上冯大春系主犯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量刑适当。
” 三、法庭辩论阶段 1. 辩护人阳风当庭提交新证据 阳风当庭出示一份KTV前会计李某的书面证言: “李某证明所谓‘分成转账’实为KTV正常工资发放且财务流程均由张某经手冯大春未直接指示。
” 此外阳风还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KTV监控录像的原始数据证明冯大春极少到店且从未参与任何与卖淫相关的活动。
2. 合议庭追问关键细节 审判员王××突然发问: “辩护人冯大春作为投资人是否对KTV经营模式完全不知情?为何多名员工指认其参与分成?” 阳风冷静回应: “审判员冯大春承认作为股东收取分红但KTV有正规陪侍服务与违法活动并存他仅要求‘合规经营’未纵容卖淫。
员工证言存在被胁迫或推卸责任的可能请法庭调取讯问录像核实。
” 公诉人证据链被击破 阳风进一步指出: “公诉人提供的‘会议记录’无冯大春签字且内容模糊不清;录音证据未说明来源也未经过声纹鉴定无法证明录音中的人就是冯大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此类证据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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