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仇子明报道上市公司内幕遭全国通缉
品牌新闻网7月30日讯 昨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经济观察报一高层人士证实了网帖的真实性。他说,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做了报道,除了两篇后续报道刊载在经济观察报官方网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
“在这两个报道刊载出来后,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我们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时隔不久,仇子明就被通缉。”
“我们的报道证据都很扎实,搞不清楚当地警方想干什么。”经济观察报一位高层人士告诉南都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一事属实,经济观察报社于昨日证实其记者仇子明遭到遂昌县警方网上通缉。这位消息人士称,目前,报社正积极与浙江丽水警方联系,并已经就事件与律师进行商议。
据了解,仇子明进入该报工作不到半年,工作表现极为优秀。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一案的多篇稿件,经过报社严格的“三审”流程后刊出。在报社方面看来,报道不存在任何问题。仇子明得知自己被通缉后曾致电经济观察报高层领导求援。目前,仇子明已经不敢到报社上班。南都记者多次尝试拨打仇子明的手机,但一直显示其处于关机状态。
南都记者昨晚对浙江遂昌警方采访获悉,仇子明确实已经被列为网上通缉人员。遂昌县妙高派出所一名自称姓王的值班警官在查询了公安内部网络后答复南都记者称,仇子明确实已经被列为公安网上通缉人员,通缉人员登记列表中的“案件类别”一栏中显示,仇子明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南都记者发稿前获得可靠消息,为仇子明提供线索的浙江杭州一家公司财务总监,已经于近日被抓捕。
《经济观察报》律师项武君说,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实,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但仇子明的报道证据获取非常扎实。
相关评论:律师称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记者涉嫌滥用职权
周泽,律师。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教过媒介法,在《法制日报》做过记者,长期关注记者权益并帮助诸多记者维权。
潇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吗?
周泽:损害商业信誉罪,指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故意犯罪。
那么,要界定仇子明是否犯有损害商业信誉罪,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如果报道真实,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只要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退一步说,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还需要查明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就是仇子明是不是要故意这么干。此外,再退一步说,仇子明的采访是报社指派的职务行为,就算报道有问题,办案机关也应该找《经济观察报》。
潇湘晨报:7月27日杭州紫晶置业的财务总监翁安余被遂昌县警方刑拘,据家属称原因是翁转了仇子明的帖,翁的行为是否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周泽:不触犯。翁安余并没有捏造信息,他只是转帖。公安机关首先应查明该信息是否真实,再判断翁是否有主观上的恶意。
潇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有无触犯其他法律?
周泽:仇子明的采访报道,谈不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新闻来源和报道是真实的,那就不存在违法。何况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报料,安排他去完成的,系职务行为。
潇湘晨报:遂昌县公安局在此事件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周泽:我今天和《经济观察报》通过电话,发现遂昌县警方没有对报社和仇子明就报道的真实性做过任何调查,那么,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
潇湘晨报:该通缉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
周泽:如果遂昌县认为立案理由不足,随时可以取消。我觉得已经可以取消了,也建议遂昌县公安局尽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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